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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准确的贯彻执行《天津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9-205-2015)现将标准中有关条款调整如下:

一、第8.2.4条:集中供暖空调系统供回水参数、作用半径、循环水泵的台数及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宜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限值低20%。

调整为:集中供暖空调系统供回水参数、作用半径、循环水泵的台数及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 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宜比现行天津市标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的限值低20%。

二、第9.6.3条:宜利用综合布线或其它方式为相关的弱电系统及具有通信接口的设备提供传送信息的通道。

调整为:应利用综合布线或其它方式为相关的弱电系统及具有通信接口的设备提供传送信息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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